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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實施辦法

關于印發《陝西省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實施辦法》的通知

(陝退役軍人廳發〔2019〕72号)

各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黨委組織部、黨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資委、扶貧辦、稅務局、軍分區(警備區)政治工作處:

為貫徹落實退役軍人事務部等12部門聯合頒發《關于促時代退役軍人業創工作的意(退役軍人發〔2018〕26号) 我們制定了 陝西省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實施辦法》 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中共陝西省委組織部      

中共陝西省委政法委員會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公安廳        

陝西省民政廳        

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      

陝西省人民政府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  

陝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陝西省軍區政治工作局      

2019年10月31日       


陝西省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等12 部門頒發的《關于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 26号),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退役軍人是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複員于部。

第三條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政府推動、政策優先,市場導向、需求牽引,自願選擇、自主作為,社會支持、多方參與,調動各方面力量共同推進,保障退役軍人在享受普惠性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再給予特殊優待和支持。

第四條退役軍人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财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力量,是我省落實追趕超越、推進“五新”戰略任務、發展“三個經濟”的重要人力資源。促進他們就業、扶持他們創業,對于更好實現退役軍人自身價值、助推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章 提升能力

第五條各地應當将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教育培訓納入國家學曆教育和職業教育培訓體系,針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轉于部和複員于部的不同特點,以就業為導向、以提升就業創業能力為根本,開展不同層次、模式多元、學制靈活的各類培訓。

第六條設區市(楊淩示範區、韓城市、西鹹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轄區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根據需要面向有資質的承訓機構公開征集培訓項目,積極開展退役軍人“項目制”職業技能培訓試點,培育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品牌。

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必要時也可以面向全省開辦示範性質的培訓班。

第七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後可選擇接受1次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供的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并享受培訓期間生活補助。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于3個月。培訓所需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等,按照不超過當地物價主管和财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标準,由政府全額負擔,所需經費中省财政适當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财政負擔。

第八條鼓勵企業職工培訓中心面向本企業退役軍人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實施期間,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可按規定享受企業職工技能提升和轉崗轉業培訓補貼。經屬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可按規定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職業技能培訓補助。

第九條承訓機構開展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職業技能培   訓,培訓項目符合要求并具備開班條件的,可先行撥付50 %的培訓資金。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合格率和實際就業率應作為承訓機構績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學員在校操行優良率須達 92 % 以上;學員教育培訓結束時畢(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獲取率須達 92% 以上;學員教育培訓結束後三個月 内的就業(含自主創業)率須達90%以上。培訓結束後經過績 效考核,承訓機構達到以上培訓目标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财政部門應當在3個月内支付剩餘的培訓資金。

第十條鼓勵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升學曆,将符合報考條件的納入我省高等職業院校招生範圍。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資格認定并配合教育部門落實退役軍人學費資助政策。具體政策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 [2019] 19号)等政策執行。

本省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後沒有享受過1次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者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成立前的民政部門提供的免費職業技能培訓的,在高職院校學習期間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生 活補助 ,每年不超過 3000 元,同時,學習期間所需住宿費、技能鑒定費等,按照不超過當地物價主管和财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标準,由政府全額負擔,期限均不超過2年;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學院出具的學習情況證明、學習成績單,每學年學習結束并審核後向參加高職學習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發放補貼,經費從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經費渠道列支,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不再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實行注冊入學,期間按規定享受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資助。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普通高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有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上加5分的政策; 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号的享有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上加10分的政策。符合報考條件的高校應征入伍的退役義務兵,3 年内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 10 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可申請免試(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報考成人高校的按教育部年度成人高校招生錄取照顧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退役前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學籍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後 2 年内可以選擇入學或複學,并享受國家相關資助政策。

第十三條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積極與駐地部隊對接, 深入開展“送政策進軍營”活動,主動介紹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就業形勢,積極宣傳我省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政策,為部隊開展退役前技能儲備培訓和職業指導提供幫助。各退役軍人職業技能承訓機構要積極支持部隊開展軍人退役前技能培訓,根據部隊需要開展“培訓進軍營”活動。

第三章 促進就業

第十四條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聘用職工時,對退役軍人的專業、年齡和學曆等條件适當放寬,在軍隊服役經曆視同基層工作經曆,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退役軍人。

第十五條在軍隊服役 5年(含)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士兵退役後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縣以下一線執法職位、鄉鎮(街道)專職人民武裝幹部職位招錄,應拿出一定名額面向大學生退役士兵招錄。退役殘疾軍人符合條件的可以報考面向殘疾人的專設公務員招錄職位。公安機關特警職位可面向反恐特戰等退役士兵招錄。

第十六條研究制定适合退役軍人就業的崗位目錄,退役軍人服務保障以及安保等崗位招錄退役軍人的比例不低于10 % , 輔警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退役軍人。

第十七條注重發揮退役軍人的政治優勢,選派退役軍人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擔任黨建指導員、大專院校受聘擔任政治和國防輔導員,鼓勵退役軍人從事輔警工作、回村(居)參選“兩委”成員、擔任社區工作者等。

第十八條省級每 3 年、設區市(楊淩示範區 、韓城 市、西鹹新區)每 2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會議,對為退役軍人就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從事軍民融合事業的退役軍人,入選省“千人計劃”、“特支計劃”、“三秦學者創新團隊支持計劃以及“三秦工匠計劃”的,依規給予經費補助資助。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退役軍人, 并與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用人單位一次性就業補貼。

第二十條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 36 個月)内按實際招用人數 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标準為每人每年 9000 元。

第二十一條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設立退役軍人優先服務标識,開設服務窗口,免費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政策咨詢、貸款受理等全方位就業創業服務。

第二十二條  對經依法行政許可、注冊登記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服務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并實現就業的,按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第二十三條各地應當每年組織開展 1 次退役軍人就業服務月活動,每年至少組織2次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每3年組織1 次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成果展;抓住退役軍人返鄉季,及時發布與退役軍人相匹配的就業崗位信息,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退役軍人;舉辦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分享會,引導退役軍人積極投身“雙創“實踐。

第二十四條 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和鄉鎮(街道)、村

(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協助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落實就業援助制度,通過就業形勢介紹、政策咨詢、心理調适、職業規劃、上門送崗等形式為轄區内就業困難的退役軍人提供“一對  一”、“面對面”的優質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益性崗位管理,通過公益性崗位幫助大齡、殘疾等就業困難退役軍人實現就業,及時為零就業的退役軍人家庭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崗位,确保退役軍人零就業家庭在20個工作日内實現動态清零。

第二十六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退役軍人就業台賬,實行實名制管理,動态掌握就業情況,對出現下崗失業的,及時整合資源幫扶就業。

第二十八條  對就業困難退役軍人靈活就業或自主創業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退役軍人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退役軍人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以上補貼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 3 年。

第二十九條接收退役軍人的單位裁減人員的,優先留用退役軍人。單位依法關閉、破産、改制的,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優先推薦退役軍人再就業,優先保障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 扶持創業

第三十條  各地應當依托認定的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示範基地、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聯盟和創業導師等機構和個人,面向有創業願望的退役軍人開展創業培訓、創業指導等服務。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認定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示範基地、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聯盟和創業導師。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對經認定的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示範基地、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聯盟給予資金支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示範基地、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聯盟和創業導師的監

督考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或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應優先對退役軍人自主創業提供服務,有條件的、退役軍人創業較多的地區要設立退役軍人創業專區,并按照規定落實經營場地、水電費用減免、投融資、人力資源、宣傳推廣等優惠服務。

第三十二條退役軍人初次創業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并簽訂孵化協議的,可接受不超過 3 年的創業孵化,享受低租金或 免租金的辦公經營場所和創業孵化基地提供的創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 退役軍人初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經營6個月以上,按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支持退役軍人創辦軍民融合企業,鼓勵退役軍人創辦的企業參與國防建設。對退役軍人創辦的在國内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軍民融合企業 ,一次性給予1 00萬元補助。對列入國家軍民融合重大專項計劃的項目,按照國家資助金額給予配套,最高資助1000 萬元。支持退役軍人創辦的軍民融合企業重大技術改造,對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給予300 —1000萬元的支持。對退役軍人創辦的民營企業承擔軍貿出口生産任務項目的,按實際研發投入的20%給予不超過 500 萬元補貼。

第三十四條退役軍人自主創業者(包括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其自籌資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償還能力,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擔保機構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個人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 15 萬元,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 企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 2 年。

第三十五條退役軍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在提高風險評估能力的基礎上,逐步降低反擔保。對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以及信     用鄉村推薦的退役軍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取消反擔保。對還款     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退役軍人和小微企業,可     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但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三十六條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登記當月起,在3年( 36個月) 内按每戶每年 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  退役軍人創辦的實體招用持退役軍人合法資質證件和《就業創業證》的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十八條  退役軍人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生産經營所得,按規定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生産經營所得,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開辦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章 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發揮統籌協調作

用,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和鄉鎮(街道)、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建立就業形勢分析研判機制,對退役軍人就業失業情況進行監測,确保勞動年齡人口就業失業實名登記全覆蓋,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精準的優質服務。

第四十條  積極對接全國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平台,

鼓勵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形式搭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平台,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手段,暢通信息渠道,實施就業信息共享,促進供需有效對接,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專業 化、精準化的信息服務。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建立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聯盟。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聯盟由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企業以及專為退役軍人服務的區域化實訓基地等教育培訓資源組成。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聯盟成員單位均具有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資質。

第四十二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聘用一批創業經驗豐富、關愛退役軍人、熱心公益事業的企業家和心理、法律、金融等領域的專家學者作為就業創業導師,組成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指導團隊,在研究制定就業創業政策、編寫教育培訓教材等方面提供幫助 ,在心理疏導、法律援助、職業規劃、創業指導、 吸納就業等方面為退役軍人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十三條依托現有專為退役軍人服務的機構和退役軍人教育培訓聯盟,加快建立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專為退役軍人服務的區域化、專業化的實訓基地,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适當補助。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四十四條各地各部門要把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組織指導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重點做好制度完善,确定承訓單位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機構,制定就業目錄和培訓項目包,開展監督考評等重要事項。

第四十五條軍地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共同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駐陝部隊要協助駐地相關部門做好退役前技能儲備培訓、就業創業輔導等前期工作。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負責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監督考評等工作。教育系統負責推薦并指導所屬教育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财政系統負責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經費的安排,按規定做好财政資金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負責落實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和技能培訓相關普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各地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和擇業觀念教育,幫助他們盡快實現角色轉換、人生轉段,使他們順利融入社會,繼續保持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在新時代作出新貢獻、赢得全社會的尊崇。同時,大力宣傳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典型,弘揚自信自強、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宣傳社會各界關心支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先進事迹,營造有利于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良好氛圍。

第四十七條各地各部門要把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内容,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追蹤問效,确保政策落實落地。對在中央和省政策之外增設條件、提高門檻的,堅決予以清理和糾正;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及時進行督查督辦;對嚴重違反政策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政策,國家有規定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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