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陝财辦教〔2007〕93号),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對象、獎勵标準和申請條件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我校計劃内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别優秀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8000元人民币。
第四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學習刻苦努力,成績優異;
6.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請與評選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每學年評審一次,在上級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下組織實施。申請和評選的程序如下:
1.根據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學生個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2.院(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生綜合考評情況,組織班級民主評議,并廣泛征求師生意見,初步确定獲獎學生名單,在本院(系)内進行不少于三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
3.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複核、審定後,在全校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省教育廳。
第六條 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應于規定時間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同時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八條 各院(系)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選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别優秀的學生。
第九條 學校對獲獎學生進行表彰獎勵,并通過校刊、專欄、廣播、電視及校園網等媒體,對獲獎學生先進事迹進行宣傳,樹立典型。對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通過發送喜報等方式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條 對獲獎學生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學生合理使用國家獎學金,鼓勵他們珍惜榮譽,奮發向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施行。《新浦京澳官网平台入口國家獎學金評定辦法》(西大學〔2014〕16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