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學生證和學生校徽的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生證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證是具有我校學籍學生的證明,校徽是我校的标志之一。我校學生的學生證和校徽由學生工作部門統一制作和發放。
第三條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入校報到後由學校統一發給學生證和校徽。
第四條 在校學生應于每學期開學時,持學生證到所在院(系)(研究生培養單位)辦理注冊報到手續。
第五條 學生出入校門、教學樓、圖書館等應佩帶校徽或出示證件,接受監督,服從管理。
第六條 學生證、校徽實行一人一證一徽,隻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不得私自塗改,不得弄虛作假,違者将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七條 家在外地的學生可按照鐵路部門相關規定享受乘車優待,其學生證附有火車票學生優惠卡。“乘車區間”一欄的到達站名,應如實填寫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車站名。因家庭住址變化需要變更乘車區間者,應由學生提出申請并持相關證明辦理。
第八條 因遺失等原因,需要補發學生證的,應由本人公開發布遺失作廢申明後,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所在院(系)(研究生培養單位)審核,在規定時間内到學生工作處、研究生院補辦。
第九條 學生因畢業、退學等原因離校時,校徽由學生留存作為紀念,學生證由院(系)(研究生培養單位)加蓋“離校留念”印章後由本人留存。
第十條 一般情況下,除發證機關和保衛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扣押、沒收學生的證件。确因特殊情況需扣押學生證件時,必須在 3 日内将扣押證件轉交學生所在院(系)(研究生培養單位)。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1 月28日施行,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新浦京澳官网平台入口學生證學生校徽管理辦法》(西大學〔2014〕26 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