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财政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陝西省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陝财辦教〔2020〕206号)
各設區市、楊淩示範區、西鹹新區、韓城市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退役軍人事務局、軍分區(武裝部):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确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制度文件,我們制定了《陝西省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陝西省軍區政治工作局
2020年11月4日
陝西省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制度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簡稱專項資金,下同)是指中央和省級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實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等國家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生活補助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曆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幼兒園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對3-6歲兒童集中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普通高中和民辦幼兒園。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财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共同管理。省财政廳負責專項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草案。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地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會同省财政廳等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學校是專項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内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組織做好全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工作。省軍區政治工作局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标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資助範圍及标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别優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具體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2800元。
(四)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别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碩士生每生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萬元。
(五)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準以及在校學生數的20%給予支持。
(六)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後複學或入學的普通高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複學或新生入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普通高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标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标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的資助。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資助範圍及标準:
(一)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含戲曲表演專業,藝術類其他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學生數(不含城市涉農專業和戲曲表演專業學生數)的15%确定。免學費标準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财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标準執行(不含住宿費)。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按在校生人數(不含集中連片地區學生數和涉農專業學生數)的20%确定。43個國家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平均資助标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資助标準按照貧困程度分為2檔,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1500元。
(三)國家獎學金。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在校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條 普通高中資助範圍及标準: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除學雜費(不含住宿費)。免除标準按照2015年秋季學期以前物價部門核定的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标準确定。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标準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資助額按貧困程度分為兩檔,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難的學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九條 學前教育資助範圍及标準。對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含建檔立卡家庭兒童、低保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兒童等)、孤兒和殘疾兒童給予生活補助,學前一年每生每年750元,其餘階段幼兒資助标準由市縣自主确定。
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等标準,根據國家政策調整情況以及經濟發展水平、财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标準等因素,實行動态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具體補助标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二條 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财政承擔。普通高校學業獎學金按照隸屬關系由同級财政承擔。普通高校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财政按8:2分擔,地方負擔部分,省屬高校由省級财政承擔,市屬高校由省級與市級财政按5:5分擔;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财政按8:2分擔,地方負擔部分按照隸屬關系由同級财政負擔。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國家助學金和國家獎學金政策。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由中央、省級和市縣财政按隸屬關系或按比例等進行分擔,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财政承擔。其中:
免學費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财政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的标準補助,高出部分按照學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财政承擔。中等職業學校實際收取的學費低于平均補助标準的,按學校實際收取的學費标準給予補助。對在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一、二、三年級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學校标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标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财政按8:2分擔。地方負擔部分,省屬學校由省級财政承擔;市縣所屬學校由省級與市縣财政5:5分擔。
第十四條 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财政按8:2分擔。地方負擔部分,省屬學校、高校附屬學校由省級财政承擔;市縣學校由省級與市縣财政5:5分擔,市縣分擔比例由各市(區)自行确定。
對因免學雜費導緻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标準補助學校,彌補學校運轉出現的經費缺口。
對在經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标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雜費标準高于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第十五條 學前一年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省與市縣财政按5:5分擔;其餘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市縣财政籌措,省級财政予以獎補支持。
第十六條 省财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要求,及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預算文件同時抄送财政部陝西監管局。市縣财政、教育等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要加強預算管理,及時足額撥付本級應承擔的資金。
第十七條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每年對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預撥當年預算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結轉結餘按照《财政部關于推進地方盤活财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财預〔2015〕15号)規定統籌用于學生資助。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按标準足額發放資助資金,确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範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财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将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二十條 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标,對照績效目标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各級财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各學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内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6%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公辦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的經費用于資助學生,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生。民辦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要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經費,用于減免保教費、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等。
第二十三條 市縣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我省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使用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普通高校要認真組織評審工作,切實将指标用到學生,并向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本科高職學生、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研究生予以傾斜。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五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陝西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縣、省屬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抄送省财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财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軍區政治工作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财辦教〔2007〕93号)、《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财辦教〔2007〕94号)、《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陝西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财辦教〔2007〕95号)、《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陝财辦教〔2013〕15号)、《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學前一年教育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财辦教〔2014〕11号)、《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陝西省普通高校研究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财辦教〔2015〕10号)、《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陝西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陝财辦教〔2015〕9号)、《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财辦教〔2014〕13号)、《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财辦教〔2014〕12号)、《陝西省财政廳 陝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陝财辦教〔2014〕10号)同時廢止。
附件:1.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2.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3.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4.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5.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細則
6.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7.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8.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9.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10.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細則
11.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12.學前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附件1
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條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省教育廳、省财政廳根據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總人數,以及“四個一流”和“雙高計劃”結果、在校本專科生人數、錄取批次、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及師範或醫學類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五條省教育廳負責提出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并會同省财政廳将審定的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按程序下達到普通高校。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20日前,普通高校将評審結果報至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審核、彙總後,于10月31日前報教育部審批。
第八條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當年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将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附件2
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激勵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内,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普通高校免費師範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2-1)。
第五條 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省财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四個一流”和“雙高計劃”結果、本專科在校學生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錄取批次、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及師範或醫學類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六條省教育廳負責提出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并會同省财政廳将審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按程序下達到地方高校。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省教育廳。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及師範或醫學類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适當傾斜。
第九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在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1月15日前,高校将評審結果報至省教育廳。省教育廳于11月30日前批複。
第十條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并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三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具體評審細則,由高校自行制定。
附2-1: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附件2-1
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本人情況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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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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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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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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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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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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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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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号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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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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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學院(系) 專業 班 |
曾獲何種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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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情況 |
家庭人口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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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總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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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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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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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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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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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成績 |
成績排名: / (名次/總人數) |
實行綜合考評排名:是□;否□ |
必修課門,其中及格以上門 |
如是,排名: / (名次/總人數) |
申請理由 |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院系審核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學校審核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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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預科、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3-1)。
在同一學年内,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高校公費師範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名額由省财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财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以及高校在校學生人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學科專業設置和地域等因素确定。
第五條 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以農林水地礦油核及師範或醫學類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适當傾斜。
第六條省教育廳負責提出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并會同省财政廳将審定的國家助學金名額按程序下達到普通高校。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省教育廳。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及師範或醫學類等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适當傾斜。
第九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條 高校應按月将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一條 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确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二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細則,由高校自行制定。
附3-1: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附件3-1
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本人情況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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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學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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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号 |
|
所在年級 |
|
身份證号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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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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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學院(系) 專業 班 |
家庭經濟情況 |
家庭人口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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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總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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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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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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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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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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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情況 |
姓 名 |
年齡 |
與本人關系 |
工作或學習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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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院系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學校審核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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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内的普通高校在校生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條省财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财政部、教育部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以及在校生人數、“四個一流”建設層次、教育部學科評估結果等因素,确定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
第四條省教育廳負責提出普通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并會同省财政廳按程序将審定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普通高校要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六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普通高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适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八條普通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普通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九條普通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條普通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普通高校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普通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普通高校全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普通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三條普通高校将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至省教育廳。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彙總表。省教育廳對普通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彙總後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教育部。
第十四條普通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将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普通高校要利用多種手段和渠道,加大對獲獎學生先進事迹的宣傳和報道,激勵廣大在讀研究生勤奮學習、專心科研、積極向上。
第十五條 省财政廳、省教育廳委托陝西省學生資助事務中心加強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管理,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附件5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于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研究生是指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省财政廳、省教育廳根據普通高校在校生20%比例确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名額,按照在校生人數、“四個一流”建設層次、教育部學科評估結果等因素綜合确定各普通高校學業獎學金獎勵名額。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發放工作由普通高校負責組織實施。普通高校應按規定統籌利用财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
第四條 普通高校根據研究生收費标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标準和評定辦法,抄送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分檔獎勵标準最高不得超過同階段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标準的60%。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方向)傾斜。普通高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标準進行動态調整。
第五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五)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六條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七條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八條普通高校應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模和管理機構相适應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機制。
第九條普通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條 普通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一條基層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普通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高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三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普通高校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将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附件6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普通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條 省教育廳根據普通高校符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人數,提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并會同省财政廳将審定的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按程序下達至相關高校。
第三條 普通高校應按月将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并将發放信息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五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内,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複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附件7
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統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國家對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教育資助。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高等學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專科(含高職)、本科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
第三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以下簡稱入伍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複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單招考入高等學校并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四條 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六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 入伍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一個學制期。對複學或入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曆的不在學費減免範圍之内。
入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複學後接續完成規定的剩餘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後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學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專科或本科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八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附7-1,以下簡稱《申請表Ⅰ》,一式兩份)并提交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複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高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Ⅰ》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标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在《申請表Ⅰ》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将《申請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被批準入伍後,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Ⅰ》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四)學生将《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五)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後,對各項内容進行複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于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并将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于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将代償資金一次性彙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九條 退役後自願回校複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後考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高校報到後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報《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附7-2)并提交退役證書複印件。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十條 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償還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應将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省教育廳審核。省教育廳審核無誤後,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因故意隐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高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各級(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及時将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部門。
第十四條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各縣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後,及時逐級彙總上繳省教育廳,由省教育廳統一彙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因病不适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省教育廳确定。
第十六條 高校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對入伍資助學生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及時辦理補償代償和學費減免;各級兵役機關要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第一時間發放《入伍通知書》;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等工作。
附件:7-1.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
7-2.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
附件7-1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Ⅰ |
個人基本信息(學生本人填寫)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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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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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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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就讀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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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隸屬關系 |
□中央 □地方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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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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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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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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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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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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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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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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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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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資助部門地址及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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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前戶籍所在縣 (市、區) |
省(區/市) 市(地/州/盟) 縣(市/區/旗) |
現家庭地址及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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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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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其他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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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姓名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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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姓名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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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親屬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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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償或代償(學生本人填寫,隻可選擇一項) |
□學費補償 |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
在校期間繳納學費情況(學生本人填寫) |
應繳納學費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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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繳納學費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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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情況(學生向經辦銀行或經辦地縣級資助機構确認後填寫) |
高校國家助學貸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
貸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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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本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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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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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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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銀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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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銀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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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賬戶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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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賬戶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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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賬戶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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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賬戶戶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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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賬戶開戶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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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賬戶開戶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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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銀行賬戶信息 |
開戶銀行名稱: |
開戶銀行賬号: |
開戶人戶名: |
開戶銀行地區: 省(區/市) 市(地/州/盟) |
本人已閱讀并了解關于“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實施細則”的有關内容,承諾上述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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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字: |
年 月 日 |
※※※※※※以下由學校和征兵部門填寫※※※※※※ |
高校審核情況 |
學校财務部門 審核意見 |
經審核,該同學應繳納學費元。實際繳納學費元,實際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元。 |
簽字: |
單位公章 |
年 月 日 |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審查意見 |
經審查,情況屬實。該同學批準入伍服兵役後,同意補償學費元。 |
簽字: |
單位公章 |
年 月 日 |
經審查,情況屬實。該同學批準入伍服兵役後,同意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元,利息元(利息起止時間:)。 |
簽字: |
單位公章 |
年 月 日 |
批準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意見 |
同志積極報名應征,經我辦體檢、政審合格,批準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準書号為:,入伍通知書号為:。 |
簽字: |
單位公章 |
聯系電話: |
年 月 日 |
學校複核意見 |
上述審查意見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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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章 |
年 月 日 |
說明:1.申請學生通過全國征兵網在線填寫、打印本表(手填或複印無效)。 2.此表一式兩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備查,另一份供學生履行相應審批程序時使用。 |
附件7-2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
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Ⅱ
個人基本信息(學生本人填寫)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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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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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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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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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申請類型(二選一) |
□退役複學 □退役入學 |
就讀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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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隸屬關系 |
□中央 □地方 |
學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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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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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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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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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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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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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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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和服役情況(學生本人填寫) |
考入本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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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何種考試考入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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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前獲得的 最高學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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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就讀學曆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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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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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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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學時間 (退役入學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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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享受過本政策資助 |
□是 □否 |
申請學費減免情況(學生向學校确認後填寫) |
學制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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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就讀年限 (退役入學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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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費減免總計(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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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學年 學費(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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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學年 學費(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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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學年 學費(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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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學年 學費(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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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學年 學費(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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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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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學校、征兵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填寫※※※※※※ |
退役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意見 |
經确認,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現役。退役證書号為:________________。 簽字: 聯系電話: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退役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意見(僅退役入學學生填寫) |
經确認,_________同志______年______月退出現役,屬于自主就業。 簽字: 聯系電話: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審核情況 |
财務部門審核意見 |
經審核,該生複學(入學)後應繳納學費_________元/每年,根據規定給予學費減免_____年,總計___________元。 簽字: 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資助部門 審查意見 |
經審查,情況屬實。根據規定,同意學費減免_________年,總計___________元。 簽字: 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學校複核意見 |
上述審查意見屬實。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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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申請學生通過全國征兵網在線填寫、打印本表(手填及複印無效)。2.退役複學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學籍(或已被高校錄取)後再服兵役,退役後返校繼續學習。3.退役入學是指學生先服兵役,退役後考入高校學習。
附件8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是指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含戲曲表演專業,藝術類其他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第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按程序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彙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确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确。
第四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納入免學費補助範圍的民辦學校名單由省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确定。
第五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對符合免學費政策的學生,入學時應直接免收其學費,不得“先收後退”(民辦學校經批準的學費标準高于财政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後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附件9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曆教育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43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區)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受國家助學金範圍。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态調整。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陝西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陝教規範〔2019〕15号)要求,組織申請學生認真填寫《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并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同時,應将相關申請材料随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
第五條 學校一般在5個工作日内按規定受理學生申請,接收相關材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初審,按程序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彙總。審核結果應在學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學校實行按月發放。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确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資助卡的,須經陝西省學生資助事務中心批準後方可通過現金發放。
第七條 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電子注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數據,确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确。
第八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件10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是指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學雜費。
第二條 普通高中學校應當按規定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學生免學雜費,并将執行情況報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第三條 普通高中學校應根據受助學生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相關數據,确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确。
第四條 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實施範圍為全省所有經批準設立開展全日制學曆教育的公辦和民辦普通高中。各市(區)教育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的監管,确保政策落實到位。
第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件11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态調整。
第四條 普通高中應當按照《陝西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陝教規範〔2019〕15号)要求,組織學生認真填寫《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五條 普通高中于每學年開學後30日内受理學生申請,并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由學校領導、班主任和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相關學校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通過學生資助卡發放給受助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發卡銀行及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等費用,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确因特殊情況無法辦理資助卡的,須經陝西省學生資助事務中心批準後方可通過現金發放。
第七條 普通高中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确保學生資助信息完整準确。
第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普通高中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附件12
學前教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提高學前教育普及率,保障适齡幼兒接受學前教育,我省對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發放生活補助。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在園幼兒主要包括:建檔立卡家庭幼兒,低保家庭幼兒,特困救助供養兒童,兒童福利機構孤兒及社會散居孤兒,父母雙殘或單殘、家庭主要成員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幼兒以及殘疾幼兒;因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
第三條 生活補助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每學期動态調整。
第四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陝西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陝教規範〔2019〕15号)要求,組織幼兒家長認真填寫《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加強審核,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認定工作。
第五條 幼兒園于每學年開學後30日内受理幼兒家長申請,對幼兒家長提交的申請材料,組織由幼兒園園長、保教老師和幼兒家長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進行認真評審,審核結果應在幼兒園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幼兒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條 生活補助按月按标準以餐票、減收夥食費等形式,直補到人,并經幼兒家長簽字确認。确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月補助或提供夥食的,經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批準後,可按學期補助或通過現金發放。
第七條 幼兒園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确保幼兒資助信息完整準确。
第八條 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行幼兒園法人代表負責制,園長是第一責任人。幼兒園應當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