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陝西省軍區司令部轉發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等部門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
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教育廳、省财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公務員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制訂的《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省軍區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陝西省軍區司令部
2015年4月24日
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民政廳 省委組織部 省委宣傳部 省編辦 省教育廳 省财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國資委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省工商局 省公務員局 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号),紮實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開展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
(一)按照政府主導、自願參加、城鄉一體、免費培訓的原則,通過政府組織、購買服務等方式,安排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各類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退役1年以内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按規定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職業教育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于3個月,期間每人每月補助300元生活費。參加高、中等教育培訓的每人每年補助不超過3000元。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或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發放補貼。
(二)各設區市政府要加強對培訓院校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實行年檢制度。省級民政部門會同教育、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不定期抽查,對連續兩年畢業證、職業資格證獲取率和就業率低于85%的培訓院校取消定點培訓資格。
(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或成人高考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加分投檔,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三年内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成績加10分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退役士兵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報考條件的,可免試推薦攻讀碩士研究生。普通高職(專科)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的,憑士兵退役證等相關證件,可申請免試就讀本省的成人高校專升本。具有高中學曆的退役士兵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單獨招生範圍。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後兩年内允許入學或複學。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
(一)按照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42号)要求,對企業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内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标準最高為每人每年6000元。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内按每戶每年9600元限額标準,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錄公務員、聘用職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并按照《陝西省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辦法》有關規定,根據學曆、超期服役和立功受獎等情況給予加分優惠。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參加社區招聘專職工作人員時,比照上述規定給予加分優惠,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鼓勵農村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通過法定程序,參加村委會“兩委”班子選舉。各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崗位,可根據總數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招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利用上述貸款從事個體經營、合夥經營的,按規定享受财政貼息。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辦的微型企業,享受有關融資擔保優惠政策。各類商業銀行要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簡化貸款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三、充分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崗位落實
(一)各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産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科學合理編制安置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下達。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區),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内統籌安排。
(二)各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财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崗位遇有空缺時,應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分配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當年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人數,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當年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人數和企業職工總數或者招錄人數等情況确定。具備一定規模且穩定經營的企業,當年安排退役士兵人數應當不高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1%,職工總數不足100人的企業,可以隔年安排。确有困難的企業,經同級政府批準後可适當降低比例。
(三)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應保障其第一次就業。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開出通知書1個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終結續簽時,單位應當優先與退役士兵簽訂新的用工合同,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經曆視為基層工作經曆,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開出通知書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标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四、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上落實責任、組織上提供保障。要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能力建設,充實力量,履職盡責,充分發揮其牽頭組織、統籌協調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與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用人計劃及相關信息共享、協調機制,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開展。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産管理等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參與拟訂安置計劃;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考學優惠、就業指導與服務等工作;稅務、工商等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财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預算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預算,落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傷病殘安置經費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生活補助等;各類商業銀行要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小額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
(三)各地要加強對安置政策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實行定期通報制度,對教育培訓工作和接收退役士兵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和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并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要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切實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規範有序進行。